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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裝(修、試)許可證變更與延續
第十八條 許可證的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許可事項變更是指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的變更。登記事項變更是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變更。變更后的許可證,有效期限不變。
第十九條 申請許可事項變更,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相關材料;派出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程序予以辦理。申請增加許可證類別或者提高許可證等級的,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未出現下列情形的,應予受理:
(一)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二次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
(三)超越許可范圍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的;
(四)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的;
(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承包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務轉包或者分包的。
第二十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名稱、住所或者法 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 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登記事項變更申請,并提交登記事項變更申請表。變更后的住所與原住所屬于不同派出機構管轄的,應當向變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機構提出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登記事項變更申請之日起十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許可證有效期為六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提出申 請,并提交申請表;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有效期延續的,還應 分別提供在其許可范圍內的330(220)千伏以上、110(66)千伏以上、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相關業績材料。派出機構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延續并補辦相應手續。
第二十二條 許可證損毀或遺失的,應當及時向頒發許可證
的派出機構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許可證補辦申請表;
(二)損毀許可證原件或者許可證遺失聲明。
出機構應當自收到許可證補辦申請之日起三日內補發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