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
1. 為了加強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管理,規范承 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行為,維護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 市場秩序,促進電力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頒發、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3.國家能源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許可證的受理、審查、頒發和日常監督管理。
4.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 設施活動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許可證。除國家能源局 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許可證,不得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本辦法所稱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是指對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和試驗。
5. 取得許可證的單位依法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分類分級與申請條件
第六條 許可證分為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
取得承裝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活動。 取得承修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維修活動。 取得承試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
第七條 許可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取得一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二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3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三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四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五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第八條 申請許可證應當具備法人資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并符合下列條件:
( 一 )凈資產
具有與開展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相適應的凈資產,
其所占總資產比例不低于15%。
(二)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
1.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分別擁有5年以上與所申請許 可證類別相適應的電力設施安裝、維修或試驗管理工作經歷,具 有電力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其中申請一級許可證的,應具有電力相關專業高級職稱;
2. 申請四級至五級許可證的,分別擁有3年以上與所申請許 可證類別相適應的電力設施安裝、維修或試驗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初級以上職稱。
(三)專業技術及技能人員
1.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電力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分別不 少于50人、30人和15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的分 別不少于30人、15人和5人;電力相關專業技能人員分別不少于 60人、30人和20人,其中高壓電工分別不少于30人、15人和10人;
2. 申請四級至五級許可證的,電力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分別不 少于10人和5人;電力相關專業技能人員分別不少于15人和5人,其中高壓電工分別不少于8人和3人。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各類人員均不得同時在 其他單位任職;技術負責人可由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任,安全負責人應專人專崗.
第九條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 的相應條件外,還應具有下列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一)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類許可證的,最近3年內應分別 具有從事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千伏以下10千伏 以上電壓等級變(配)電及線路設施的安裝活動業績,且質量合 格;在此期間從事電力設施安裝業務的最高年度工程結算收入分別不少于2億元、1億元和3000萬元;
(二)申請一級至三級承修類或承試類許可證的,最近2年 均應分別具有從事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千伏以 下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變(配)電及線路設施的維修或試驗活動業績。